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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参与流程

公众对省政府文件、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填写在相关文件、规章、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提交”按钮。

意见展示

公众对政府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用即时展示的方式发布,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专人负责阅览筛选、整理编辑、审核把关后,交由责任部门办理,并将部分合理化建议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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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只受理对重大决策咨询、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的意见和建议,与之无关的内容不在受理范围内。 请正确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电话、邮箱等信息,以便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意见、建议提出者。

即时比分就《辽宁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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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即时比分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8日??信息来源:即时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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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即时比分现将《辽宁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1年7月22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即时比分。

  邮??? 箱:lnssftlfyc@163.com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崇山东路38号甲

  邮政编码:110032

  《辽宁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发挥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推进数字辽宁和智造强省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通过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第三条? 大数据发展应用坚持统筹规划、市场主导、创新引领、共享开放的原则,发挥大数据在商用、民用、政用方面的价值和作用,构建大数据发展应用新格局。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数据工作的领导,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大数据发展应用协同推进机制。

  第五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大数据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大数据工作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大数据工作机构)在大数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承担数据资源的挖掘、归集、管理、共享、开放的技术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应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发展应用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集和利用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省、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大数据工作机构按照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大数据资源平台并制定对接技术标准,已建市级大数据资源平台作为省平台的分平台,应当与省平台实现数据对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各类数据资源应当统一归集到大数据资源平台。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大数据工作机构制定政务服务、社会治理以及内部办公等应用系统技术规范,对各类应用系统进行合理规划,集约建设。

  第九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数据资源管理目录,明确数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应用等标准,实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数据时效性,促进大数据的应用发展。

  第十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标准统一、便捷高效、安全可控原则,根据数据资源管理目录,通过大数据资源平台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数据,并提供服务。

  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其依法采集、存储的相关数据向大数据平台汇聚,用于数据共享和开放。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大数据发展应用环境,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培育数字产业集群,支持市场主体利用大数据赋能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

  第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完善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大数据推动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改进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方式,促进政府简政放权、依法行政。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提升经济领域监测能力,构建经济运行调控与决策的大数据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评估、风险预警、智能决策、运行仿真等大数据支撑能力。

  第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积极建设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城市规划、城乡建设、人居环境、健康医疗、养老服务、社会救助、质量安全、文化教育、交通旅游、城乡服务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开发公共服务产品。

  第十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与工业融合,在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环节开展应用。推动辽宁省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推动“老字号”改造升级,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

  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农业农村大数据的建设,统筹农业数据资源,促进大数据技术在农业农村发展上的应用,加快农业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推进智慧农业建设。完善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利用大数据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

  第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在服务业广泛应用,支持发展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推动大数据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医疗、文化、金融等重点领域深度融合,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数据服务等新兴业态。

  第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研发设计、终端制造、平台构建、应用服务等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制定优惠政策,培育、引进大数据企业,加快推进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第三方数据分析发掘服务、技术外包服务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培育大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支持推动大数据与云计算、卫星导航、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融合,按照包容审慎的监管要求,促进大数据领域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布局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人工智能等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第十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数据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鼓励、支持通过数据交易等方式依法开发利用数据资源,鼓励市场主体进行数据交换和交易,促进数据资源流通。

  第二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大数据领域人才引进培养计划,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定向培养大数据领域专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攻关、核心系统研发、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大数据应用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

  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引导基金,发挥专项基金导向示范作用,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资。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

  第二十二条? 支持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灾备中心等单位和大数据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灾备中心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电价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共享、开放等各环节保障数据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数据安全意识,提高数据安全保护能力,维护数据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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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丁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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