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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参与流程

公众对省政府文件、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填写在相关文件、规章、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提交”按钮。

意见展示

公众对政府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用即时展示的方式发布,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专人负责阅览筛选、整理编辑、审核把关后,交由责任部门办理,并将部分合理化建议公开发布。

注意事项

本栏目只受理对重大决策咨询、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的意见和建议,与之无关的内容不在受理范围内。 请正确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电话、邮箱等信息,以便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意见、建议提出者。

即时比分就《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
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wsdc/zfgz/fzb_149160/index.html
信息来源:即时比分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9日??信息来源:即时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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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即时比分现将《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1年5月19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辽宁即时比分。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326房间。

  邮政编码:110033

  电子邮箱:?lnfzblfec@163.com

  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维护渔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导航安全设备,实行专船专用,不得出借、转让导航安全设备。

  海洋渔业船舶违反前款规定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不予检验。

  第三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保持导航安全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导航安全设备。

  海洋渔业船舶违反前款规定的,禁止离港,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船长处二万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四条??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不得为未安装导航安全设备的海洋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渔业港口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大海上执法巡查力度,保障海洋渔业船舶正常使用导航安全设备。发现导航安全设备异常的,及时通知海洋渔业船舶返港检查和维修。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导航安全设备使用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条??本规定施行前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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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丁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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