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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参与流程

公众对省政府文件、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填写在相关文件、规章、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提交”按钮。

意见展示

公众对政府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用即时展示的方式发布,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专人负责阅览筛选、整理编辑、审核把关后,交由责任部门办理,并将部分合理化建议公开发布。

注意事项

本栏目只受理对重大决策咨询、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的意见和建议,与之无关的内容不在受理范围内。 请正确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电话、邮箱等信息,以便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意见、建议提出者。

即时比分就《辽宁省古塔保护办法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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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即时比分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7日??信息来源:即时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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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即时比分现将《辽宁省古塔保护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0年10月23日前登陆辽宁即时比分政务外网(sft.?yaoyejob.com),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即时比分。

  邮?箱:?lnssftlfec@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412房间。

  邮政编码:110032

  辽宁省古塔保护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古塔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即时比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即时比分行政区域内古塔保护、管理、修缮、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塔,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文化特色,并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塔。

  第三条??省和古塔所在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加强古塔保护工作,建立古塔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编制古塔保护利用规划,将古塔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和古塔所在地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塔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林业和草原、民族宗教、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古塔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古塔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古塔保护工作。

  鼓励古塔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将古塔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古塔。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古塔保护利用。

  鼓励文物保护志愿者担任古塔义务看护人,依法参与古塔保护。

  第七条??省和古塔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行政等部门划定古塔保护范围。

  省和古塔所在地的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划定古塔的建设控制地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古塔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划定的古塔保护范围组织设立界桩、标识牌等保护标志,以及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涂改、损毁界桩、标识碑等保护标志。

  第九条??古塔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同意。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严格按照保护方案实施,保证古塔的安全。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害和影响古塔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古塔外观和风貌;

  (二)擅自拆卸建筑构件;

  (三)损坏建筑承重结构;

  (四)在保护范围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其他危害和影响古塔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古塔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完善古塔看护巡查制度,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为无使用单位的古塔设立看护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古塔进行巡查;建立古塔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古塔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古塔周边环境整治,推进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周边区域空间功能和用地安排,科学调整产业布局和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古塔所在地的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古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古塔安全隐患排查,对古塔承重以及防火、防雷、防盗、防震、防风、防虫等措施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古塔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古塔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古塔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巡查;

  (二)落实古塔防火、防雷、防盗、防震、防风、防虫等安全措施及责任制度,制定应急管理预案;

  (三)开展与古塔有关的文献资料搜集、历史价值阐释研究;

  (四)其他依法或者依据约定应当履行的保护义务。

  第十五条??古塔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古塔险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古塔保存现状,发现、记录、上报和妥善处理日常病害险情。

  第十六条??古塔保护责任单位对有本体安全风险的古塔,应当采取必要的抢险保护措施;需要进行保护性工程干预的,应当将本体修缮、安全防护等纳入工作计划,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按照规定实施修缮。

  第十七条???古塔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下列方式合理利用古塔:

  (一)开办古塔展示馆;

  (二)开办教育培训基地、文化创意基地;

  (三)开发考古遗址公园、旅游景点;

  (四)其他有利于古塔保护的利用方式。

  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举报危害古塔安全的行为提供便利,对接到的举报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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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丁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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