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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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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省政府文件、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填写在相关文件、规章、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提交”按钮。

意见展示

公众对政府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用即时展示的方式发布,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专人负责阅览筛选、整理编辑、审核把关后,交由责任部门办理,并将部分合理化建议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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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只受理对重大决策咨询、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的意见和建议,与之无关的内容不在受理范围内。 请正确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电话、邮箱等信息,以便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意见、建议提出者。

省政府办公厅就《辽宁省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6日??信息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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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以及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增添动力和活力,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省政府办公厅起草了《辽宁省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为尽快推动政策出台,积极推进工作落实,请于2023年5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辽宁省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话:024-86899939

  邮  箱:zhao75841@sina.com

  辽宁省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以及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增添动力和活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提升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1.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和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2.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核(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出台的规定和措施不损害和限制民营经济发展。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和限制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即时比分、各相关政策制定部门)

  3.规范民营企业执法检查行为。推进监管执法从被动处罚式向主动服务型转变,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提高处罚精准度,防止以罚代管。严格执行检查计划管理制度,防范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让“无事不扰”成为常态。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做到责任可追溯。

  (责任单位:即时比分、省市场监管局)

  4.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多渠道宣传知识产权维权救济途径和纠纷化解手段,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行政保护、民事诉讼、人民调解和仲裁解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持续优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发挥沈阳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检察室职能,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海外预警、托管等增值服务,培育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知识产权局)

  二、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5.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完善政企面对面制度,举办“早餐会”“会客厅”,加强政企沟通,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正确理解国家方针政策,增强信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省、市、县(区)三级工商联设立公开民营企业诉求热线,依托12345平台,集中办理民营企业诉求收集、整理、移交、督办、反馈事项。深化领导干部进园区进企业服务振兴新突破专项行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政策涉及相关部门)

  6.建立民营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涉企政策制定前要征求企业家意见,或邀请企业家共同参与制定。参与的企业中,民营企业代表要有一定比例,视情邀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广泛听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和商会协会意见建议,调动广大民营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发挥民营企业作用。

  (责任单位:省工商联、各相关政策制定部门)

  7.政府部门主动靠前服务。经批准,政府机关可以组织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事关产业转型、企业发展等重要工作的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公职人员可以参加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推介会、展销会、座谈会、研讨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责任单位:省工商联、活动涉及相关部门)

  三、持续优化民营经济服务环境。

  8.搭建民营企业展会服务平台。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国内外展会平台,开展专题推介、集中展示和经贸洽谈,为民营企业加强国内国际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广泛的交流合作机会。民营企业参加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直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重点境外展会,对每个展位的特装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助,展位费给予100%补助。民营企业参加经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境内国际性展会所发生的展位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9.推动公共数据向民营企业有序开放。建立健全数据开放管理制度,在风险可控原则下,探索利用身份认证授权、数据沙箱、安全多方计算等技术手段,优先向民营企业开放企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的公共数据。广泛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数据交易中心建设。加快研究、构建数据交易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营商局(大数据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

  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要素保障。

  10.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传统产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兴产业等新建项目,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补助。对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产业基础再造、技术创新发展等项目,以先建后补方式,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获评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等荣誉称号的企业,以“免申即享”等方式给予一定奖励。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参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2023年起,对即时比分首次获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和服务业100强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的不予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1.支持企业引育人才。支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优秀人才,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才同等申报“兴辽英才计划”,对入选人才(团队)给予相应科研经费、资金奖励和待遇保障。支持各地为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通职称评审“直通车”,采取“随时申报、单独评价、一年多评”的灵活机制,主动为企业提供“点对点”人才评价服务。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强化企业用工需求保障。持续实施“春暖辽沈·援企护航”保用工促就业助振兴系列行动,推动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发布实时有效岗位信息,以招聘需求较大的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重点对象,分行业、分时段开展民营企业服务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场招聘活动,有针对性加强人岗需求精准对接服务。对于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民营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50%给予补贴;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企业,预拨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推动构建“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按规定落实新型学徒政策、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加强企业金融信贷支持。单设25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支农支小再贷款重点向单户授信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倾斜,再贴现优先选择民营企业票据。金融机构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为民营企业发放贷款的平均利率在5.5%左右。强化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加快整合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支持民营企业获得融资。制定辽宁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规定,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能担、愿担、敢担积极性,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做大做强做优省融资担保集团,增强直接融资担保和融资再担保服务综合能力。省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优质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金控集团)

  14.支持企业上市发债融资。对境内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补助;对境内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80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助;对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债券的企业,按照融资额的2‰每年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坚持“随报随审”原则拨付企业上市补助,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辽宁证监局、省财政厅)

  15.落实重点项目配套资金。国家支持即时比分的重点产业项目,对民营企业同等待遇,国家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按照国家实际拨付资金及规定配套比例安排资金;国家没有配套要求的,对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具备成果转化条件及产业化应用前景的,除特殊政策规定外,原则上省以下按照国家实际拨付项目资金额度的30%比例给予补助,省与各市按一定比例承担配套资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

  16.加强企业用地保障。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推动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压缩企业拿地周期,实现“拿地即开工”。加快全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提高存量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水平。支持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积极推动存量用地盘活利用,有效化解盘活停缓建项目和烂尾工程,强化民营企业用地保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17.加强水电气等服务保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城镇供水供气行业收费规定,不得无故增加非居民用水用气成本。推进水电气联合报装服务,完善政务共享数据质量,提升企业“一证办电”服务体验。提高电力接入外线工程审批效率,对长度在500米以内的配套电力工程实行承诺制“免审批”。推行“客户经理十项目经理”负责制,助推项目早送电、早投产。2023年,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施“6个月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间免收欠费违约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营商局(大数据局)、省电力公司〕

  18.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大力推广电子保函(保险),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各类收取主体应当接受电子保函(保险)。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鼓励招标人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收取投标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收取履约保证金,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在公平竞争的情况下,加大对辽宁本土产品的宣传、推广和应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辽宁银保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9.支持鼓励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各市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时,对高端装备制造、清洁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精细化工、现代服务等领域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项目给予支持,新招项目和扩产项目享受相同扶持政策,进一步调动在辽投资民营企业增资扩产积极性。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五、营造尊重、爱护民营企业家良好社会氛围

  20.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评选80户全面振兴新突破突出贡献民营企业,进行表彰宣传、给予政策支持。积极推荐民营企业家参与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评比。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激发民营企业内生发展动力。鼓励民营企业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财政资金奖补措施执行至2025年底。

  《辽宁省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的要求和全省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精神,优化即时比分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省政府办公厅会同20余家省(中)直部门研究起草了《若干措施》。

  二、主要考虑

  《若干措施》重点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高站位。全面落实全省企业家座谈会工作部署,对企业家座谈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积极回应,对于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能够解决和办理的事项作出制度性安排。

  二是聚焦重点。重点突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在融资、人才、技术、用地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对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规范涉企检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拓展,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安全感、获得感、荣誉感。

  三是实化措施。《若干措施》起草过程中,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对有关表述反复推敲,以提高政策措施的含金量、针对性和覆盖面,特别是涉及资金支持的,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了科学论证和测算。

  三、重点内容

  《若干措施》共包括5个方面20条。

  (一)大力提升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1.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2.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3.规范民营企业执法检查行为。4.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二)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5.畅通政企沟通渠道。6.建立民营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7.政府部门主动靠前服务。

  (三)持续优化民营经济服务环境。

  8.搭建民营企业展会服务平台。9.推动公共数据向民营企业有序开放。

  (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要素保障。

  10.支持企业转型升级。11.支持企业引育人才。12.强化企业用工需求保障。13.加强企业金融信贷支持。14.支持企业上市发债融资。15.落实重点项目配套资金。16.加强企业用地保障。17.加强水电气等服务保障。18.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19.支持鼓励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五)营造尊重、爱护民营企业家良好社会氛围

  20.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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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冯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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