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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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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省政府文件、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填写在相关文件、规章、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提交”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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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就《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预案》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省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7日??信息来源: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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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部署和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进一步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关于《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24)23395593

  电子邮箱:lnwsyj@126.com

  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的组建和成员单位

  2.2应急处置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

  2.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2.4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

  2.5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6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3.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监测

  4.2预警和风险评估

  4.3信息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应急响应的启动

  5.4分级响应

  5.5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响应

  5.6应急响应的终止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6.2奖励

  6.3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6.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应急处理信息系统保障

  7.2应急处理技术体系保障

  7.3卫生应急救治队伍保障

  7.4应急处理的科研与交流

  7.5应急物资储备

  7.6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7.7 应急处理通讯与交通保障

  7.8应急宣传教育

  8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制定

  8.2应急预案修订

  8.3监督检查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解释部门

  9.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即时比分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的组建和成员单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省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即时比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府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红十字会、省国家安全厅、省通信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沈阳联勤保障中心、武警辽宁省总队等。

  2.2应急处置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

  2.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新闻宣传报道,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公众宣传和普及。

  省委网信办:加强网络舆情监测,指导属地和有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处置。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体系建设投入,完善设施设备配置。按照规定做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项目审批工作,组织做好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行业监督管理,部署落实相关应对措施。负责将公共卫生健康知识、应急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停学和复学方案,指导学校配备专兼职保健教师或校医等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省科技厅: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研基地平台及科技资源建设,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研项目纳入省财政科技计划布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试剂等生产供应和产品升级,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工作,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妨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安监管场所等特殊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相关政策和规划。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指导开展相关慈善捐赠、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活动。

  即时比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管场所内人员及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相关政策及规划。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省级经费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和津贴补贴兑现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应急环境质量监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进行监管,维护环境安全。负责组织辐射安全、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运输协调,指导交通运输工具,场站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畜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

  省商务厅:组织重点保供企业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确保不脱销、不断档。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医疗救治。

  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组织开展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相关监督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置相关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有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省政府外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驻辽宁外国机构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卫生健康、农业等部门调查处置与食品有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开展非医用防护产品质量监管、市场秩序整治。负责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医疗保障工作,优化管理服务。

  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疾病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落实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措施。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时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监管。

  省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有关组织发出呼吁,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对接受的款、物及时发放等工作。

  省国家安全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依法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破坏活动。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等工作。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对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进出站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向属地移交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铁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物资的运送等工作。

  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入境、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健康咨询、体检、预防接种工作,收集分析境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国务院要求,落实禁止特定物品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以及指定入境港口、降落机场等检疫措施。

  沈阳联勤保障中心:按照属地原则,根据北部战区命令,组织军队卫生力量,支援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辽宁省总队:应地方党委政府请求,经报请军队上级批准,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行动。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4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

  省级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参照省应急指挥架构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6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地方、企业、军队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服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统一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样本检测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提出处置建议,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预警与风险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腺鼠疫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 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早期、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卫生健康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和风险评估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监督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定期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及时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做好本辖区防范应对工作。

  4.3信息报告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责任报告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主要为:

  (1)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4)县级以上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4.3.1.2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主要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4.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主要为: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认为或发现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2)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3)省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4.3.3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做好续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总结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上报。

  4.3.4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可通过网络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政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

  (2)要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事发地之外的各级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各级政府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调集征用有关物质设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临时征用房屋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省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封锁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国务院批准;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封锁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海关负责实施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查验,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向社会发布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配合宣传主管部门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发生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卫生健康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控制措施。

  (4)加强督导检查:省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对全省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县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省卫生健康部门经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或省政府授权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组织技术培训:省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国务院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制发的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市、县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省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医疗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和普通病人实行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做好信息报告: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理清传染病的传播链条。

  (3)实施预防控制措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实施消毒、消杀等预防控制措施。

  (4)进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标本,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疫苗、消毒、消杀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交流。

  (6)开展技术培训:协助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2.5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按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求,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会相关单位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求,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调查。

  (3)按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海关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向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等情况。

  5.3应急响应的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主要为:

  (1)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2)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3)各级政府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的建议,做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4)各级政府作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决定后,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应立即作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上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下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4分级响应

  5.4.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或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下,省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5.4.2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和省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必要时请求国家予以支持。

  市、县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挥、指导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5.4.3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级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和市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县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检查指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省级以下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5.4.4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市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迅速组织专家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5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等工作。

  5.6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Ⅰ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省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市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级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报告。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县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市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下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6.2奖励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追认烈士。

  6.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人员、物资和劳务等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应急处理信息系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工作要求,做好本地区的相关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应急处理技术体系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三大技术体系,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大其经费投入,提高其人员、设施水平,增强其功能,提升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7.2.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保证其房屋、人员、设备、功能四到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等公共卫生职能。

  7.2.2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成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急救机构:加强紧急救援中心和综合医院急诊科建设。各市应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市级紧急救援网络未覆盖的县(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紧急救援中心(站),形成急救网络,负责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等。

  传染病救治机构:各省辖市均应建立传染病医院或后备医院,县(市)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根据需要,在重点地区依托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完善的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7.2.3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7.3卫生应急救治队伍保障

  7.3.1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组建原则

  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7.3.2卫生应急救治专家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卫生应急救治专家队伍由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高等医学院校等有关单位中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监督执法、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省级卫生应急救治专家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救灾防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各市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省级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组建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7.3.3卫生应急救治专家队伍管理与调度

  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建立卫生应急救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库,并实行信息化管理;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可直接组建和统一调度卫生应急救治专家队伍;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补充、调整卫生应急救治专家队伍。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调用专家时,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以书面形式或其他紧急联络方式通知专家所在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与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专家本人。紧急情况时,先通知专家本人,事后向所在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所在单位补发书面通知。

  7.3.4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培训与演练

  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开展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3.4.1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培训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7.3.4.2卫生应急救治队伍演练

  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总结3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对预案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7.4应急处理的科研与交流

  各级政府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药物治疗、疫苗研制、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防护用品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

  各级政府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5应急物资储备

  各级政府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7.6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7.7 应急处理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7.8应急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画册、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制定

  全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省级预案、市级预案、县级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应急预案修订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评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工作实际,适时组织预案修订。

  8.3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和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9附则

  9.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黄热病、人变异型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预案同时废止。

  《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解读材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工作部署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指示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已征求了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并达成一致,拟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一、修订背景

  《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省卫生健康委作为牵头部门的省级专项预案,于2014年12月修订。本次修订过程中,先后完成了书面征求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经修改完善,达成一致。该预案的修订,能更好的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对健全即时比分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主要内容

  《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共9部分,具体内容为:

  1.总则。明确预案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组建应急指挥部,设立应急处置日常管理机构,明确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并明确职责,确定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明确分级标准。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指定监测机构,明确其职责。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和报告部门。明确预警机制和预警级别。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终止。明确应急响应原则,应急响应措施。确定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实施分级响应,明确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包括后期评估,集体和个人奖励,责任追究,抚恤和补助和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等事宜。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从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应急处理技术体系、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应急处理的科研与交流、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工作经费、应急处理通讯与交通、应急宣传教育等8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

  8.预案管理。明确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监督检查等工作。

  9.附则。对预案中名词术语进行解释,明确了预案解释部门和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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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冯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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