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工改小组办发〔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1日??信息来源:省营商局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即时比分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

  (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代章)?? ?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即时比分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现根据即时比分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行“政府依法定标准、企业自愿作承诺、事中事后强监管”的审批管理模式,通过政府或政府部门依法制定实行告知承诺的范围、条件、事项和程序,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登记和推送承诺信息。各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对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等处理。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告知承诺制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评估成果有效期内且区域评估基础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文物保护和考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评估审批事项;

  (二)按照《辽宁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辽司发﹝2019﹞27号)文件精神,已明确实行告知承诺的、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证明;

  (三)对社会投资小型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积极探索试行承诺事项清单化管理,对于适用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

  (四)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审批部门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事项的办事指南、告知承诺条件、申请表单及材料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等。具体告知内容包括: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分别列明申请人在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可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

  5.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6.申请人应当履行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等;

  7.告知承诺书签订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用管理平台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二)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须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承诺书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6.接受审批和监管部门的监管;

  7.同意所承诺内容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公示;

  8.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三)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限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信息及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事中事后监管模块推送到各监管部门。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四)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字)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叁份,由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人和受理窗口各保存一份。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告知承诺内容。各地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类别和审批阶段,于2020年4月末前分别制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和统一格式的承诺书,明确实行告知承诺的内容、时限、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惩戒措施以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经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后公布试行。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改革要求及工作实际,适时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要定期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内容、效果进行评估,对效果不佳、无法保证事中事后监管质量或已产生不良影响的告知承诺制事项,要及时按程序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经评估试行效果良好的,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进一步探索放宽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和条件。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区告知承诺制清单的制定及告知承诺试行情况的督导检查。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区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监管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各审批环节的监管责任。要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机制,分事项、分类别研究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要发挥项目管家、代办、帮办的服务作用,坚持预防与监管并举,以服务促进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逾期不履行承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性质严重的,要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相应责任。企业和有关人员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要记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用平台进行公示,并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信用辽宁等网站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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