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
并联审批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工改小组办发〔2020〕2号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1日??信息来源:省营商局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即时比分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现将《辽宁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

  (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代章)?????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即时比分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精神,结合即时比分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有序运行,优化提升审批效率,再造审批流程,实现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和监管方式“四统一”。

  (二)实施范围

  即时比分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所涵盖的所有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三)实施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到竣工验收审批阶段,按照“一张申请表单,一份办事指南,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采取“申报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的方式,由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回复,相关审批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同步开展审批办理,限时办结。

  二、并联审批事项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或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文物)、 卫生健康、国家安全、人防、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

  本阶段审批时限: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市政基础设施类、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类、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划拨用地项目)14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备案类)工程9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业类7个工作日;改造类(规划条件不变)4个工作日。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园林、文化和旅游(文物)、人防、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

  阶段审批时限: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类26个工作日;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市政基础设施类、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备案类)、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划拨用地项目)22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业类2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13个工作日。

  (三)施工许可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人防、气象等部门相关配合。主要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投标除外)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环节。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政府投资水利类项目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时限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该阶段的并联审批。

  阶段审批时限: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37个工作日;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市政基础设施类29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备案类)、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划拨用地项目)、社会投资工业类24个工作日;改造类(规划条件不变)19个工作日;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类5个工作日。

  (四)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自然资源(规划)、人防、气象等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包括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政府投资水利类项目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时限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阶段审批时限: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市政基础设施类、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备案类)、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划拨用地项目)2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业类19个工作日;改造类(规划条件不变)12个工作日;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类、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21个工作日。

  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共服务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并行办理。成立行政审批局的地市,根据职责划转情况组织落实。各阶段牵头部门可根据不同项目类别审批实际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并联审批。

  三、审批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并联审批部门明确本阶段审批事项、审批时限、运行规程;整合并公布本阶段并联审批办事指南、一张表单;督促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在时限范围内作出审批决定;阶段内并联审批工作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会商会审,对于确需市(县、区)政府协调的问题,提请市(县、区)政府协调解决。

  配合部门:负责向阶段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内容及变更情况;按照并联审批工作规程限时完成本部门审查和审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审查意见推送至系统;参加(必要时提请)牵头部门组织的会商会审;依法对本部门审批事项进行更新维护。

  四、并联审批流程

  项目申报。申请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进行申报并依据办事指南提交一套申报材料。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的,按办事指南要求上传电子申请材料。

  一窗受理。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后,将申报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受理,并将受理意见反馈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统一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或网上反馈申请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进行资料补正。涉及跨层级的审批审查事项,由本级相应部门将申报材料通过系统推送至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办理。

  并联办理。自受理之日起,各阶段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各审批部门依法对相关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系统。并联审批过程中,审批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系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反馈意见可作为后续审批依据。除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工程质量安全的审批事项外,未按时反馈视为无意见。

  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及技术指导意见,并及时推送至系统。对联合验收等联合办理的审批事项,牵头部门应汇总各部门审批结果,统一出具审查意见后推送至系统。同一阶段内并联审批事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前后置关系的,前置部门必须按并联审批阶段内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审批结果或审查意见通过系统共享给后置部门。后置部门在等待期间可对其他材料先行审查,待前置部门出具审批结果后一并办结。

  统一出件。并联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出具的审批结果(证照、文书、表格等)上传到系统,纸质文件送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实行一网审批

  各审批单位要将审批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系统,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全流程联网共享,杜绝体外循环。系统要具备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功能,与项目策划生成业务协同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二)规范申报要件设置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环节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凡是前一环节(或阶段)已经提交过的申请材料,下一环节(或阶段)一律不再要求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审批部门不得要求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区、各部门应依托系统,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规定,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加强并联审批各环节、全过程的跟踪监管。要通过办事指南明确各阶段收尾节点的审批事项,特别是对调整审批时序的各类审批事项,应及时通过系统提醒、督促申请人办理。上一审批阶段内任何一个审批事项应办未办理完成的,不得进入下一个审批阶段。对恶意拖延、不办的,及时告知牵头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要件),相关审批部门应全程跟踪履诺情况。对逾期未履行承诺的,应视情况纳入系统诚信平台管理。

  (四)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并联审批各阶段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及各自职责,并于2020年4月20日前报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主要牵头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前期服务、协调配合、督查通报等制度,督促各部门依法限时履行审批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并联审批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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